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708號原 告 王○文 王○瑋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○玉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複代理人 常子薇律師被 告 職達外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淳榛被 告 凱瑞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芷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智蘭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學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已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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