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學費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4708號
TPEV,113,北小,4708,202505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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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小字第4708號
原 告 王○文
王○瑋
兼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陳○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
複代理人 常子薇律師
被 告 職達外語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淳榛
被 告 凱瑞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芷菁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崔智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學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下
午二時三十五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已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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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瑞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職達外語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