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國簡字第1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徐亞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、財團法人
臺灣金融研訓院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79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5,7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則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馨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