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國小字,113年度,13號
TPEV,113,北國小,13,2025050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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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國小字第13號
上 訴人 即
原 告 劉恕民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間國家賠償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沈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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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