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
113年度交字第122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金寶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黃金寶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
所間交通裁決事件,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113年度交
字第1224號判決提起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
規定,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法 官 簡璽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朱子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