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1840號
TCEV,114,中補,1840,2025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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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840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
訴訟代理人 王鉦盛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盈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10,84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4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被告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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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