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1836號
TCEV,114,中補,1836,20250528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836號
原 告 蔡馨瑩
一、原告與被告陳亮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萬01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二、經查詢車籍資料之結果,原告並非NDV-0073號重型機車之登
車主,故原告應具狀補正提出車主(登記車主蔡宗霖
將對被告車輛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請求之「債權讓與
明書」正本。
三、原告所提出修車之估價單未將「零件」及「工資」分別列計
應補正提出「零件」及「工資」分別列計之維修估價單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