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830號
原 告 邱俊榕
送達代收人 黃美珍
一、原告與被告洪國益(原告應係誤載為黃國益)間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
萬0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「黃國益」,是否為洪國益之誤載,請
於上揭時間內一併陳報說明。
三、原告主張與被告發生系爭車禍事故,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
償,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80萬元。惟對於所
請求各個項目之內容為何?金額為何?證據為何?請求之依
據?等全然未列載,且未說明所請求之新臺幣80萬元究竟係
何項目之損害賠償。是請原告應向本院具狀陳報說明:⑴所
欲請求之項目內容及金額。⑵表明各項目請求之依據。
四、就原告起訴主張請求之醫療費用部分:
原告應依照就醫之時間順序,逐一檢附各筆收據影本,且製
作金額彙總表(可參考附表一),向本院具狀提出。
五、就原告主張不能工作損失部分:
原告應提出每月或每日薪資金額之證明,並說明所請求金額
計算如何計算而來或其依據為何。
六、就原告所主張交通費部分:
原告應說明請求或計算之依據為何?有無證據資料可資證明
(例如收據等),請提出(若有收據可資證明者,請依照時
間順序逐一檢附各筆收據影本,並製作金額彙總表,可參考
附表二)。
七、就原告所主張之系爭車輛修復費用部分:
原告應提出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,並提出將「零件」及
「工資」分別列計之估價單及收據影本。
八、就所主張之安全帽、外套、褲子、鞋子部分:
原告應提出物品損害之照片及原始購買憑證發票或證明文件
影本,以及零件折舊計算式。
九、原告應陳報下列事項:
㈠是否已有領取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之理賠?若有者,已領取
之金額多少?並請提出存摺影本加以證明。
㈡應陳報學、經歷、薪資所得、存款、汽機車、不動產等狀況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