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790號
原 告 傅振坤
訴訟代理人 朱永字 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皇佳清潔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87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78956元。
二、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
謄本各一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葉家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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