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784號
原 告 黃瀞嬅
訴訟代理人 蔡佳龍
上列原告與被告蔣為安、藍山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
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雷鈞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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