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722號
原 告 莊英禧
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
王雪雅律師
一、原告與被告林宗興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萬5485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5,7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