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1692號
TCEV,114,中補,1692,2025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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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692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奇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
974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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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