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678號
原 告 譜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世昌
訴訟代理人 鄭鼎嚴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萬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辜莉雰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