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1641號
TCEV,114,中補,1641,2025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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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641號
原 告 迎翠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蔡尊蜜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泓予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00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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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