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1594號
TCEV,114,中補,1594,2025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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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594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
黃靖
上列原告與被告溫信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07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500元。
二、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葉家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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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