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1573號
TCEV,114,中補,1573,202505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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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573號
原 告 許嘉珍夜貓族寵物樂園
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,0
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
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
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陳報並提出起訴狀所載之
兩造所簽訂之買賣契約、被告申請分期繳款、催繳、請求金
額之計算等相關事證到院,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雷鈞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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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