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561號
原 告 陳氏雪華
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阮美銀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28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2300元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葉家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