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1546號
TCEV,114,中補,1546,2025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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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546號
原 告 陳羿安
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
複訴訟代理人劉靜芬律師
一、原告與被告林俐嘉間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及自民
國113年12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26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230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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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