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1509號
TCEV,114,中補,1509,202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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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509號
原 告 陳福
訴訟代理人 陳建穎
上列原告被告許藝儒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茲限原告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500元。
二、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葉家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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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