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1504號
TCEV,114,中補,1504,20250507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504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玄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1萬307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賴恩慧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