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496號
原 告 莊凱傑
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823538元(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3858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
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490元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葉家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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