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1490號
TCEV,114,中補,1490,2025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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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中補字第1490號
原 告 葉瀚文


被 告 張宏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3,260元
(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3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佩萱
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0萬元) 1 利息 20萬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4月28日 (119/365) 5% 3,260.27元 小計 3,260.27元 合計 20萬3,26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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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