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1480號
TCEV,114,中補,1480,2025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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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中補字第1480號
原 告 台中市西屯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賴定國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中源發支
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67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規定,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,則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4,175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
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
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620元,扣除
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120元。原
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莊金屏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2萬9,800元) 1 利息 32萬9,800元 114年2月7日 114年3月16日 (38/365) 8.4% 2,884.17元 2 違約金 32萬9,800元 114年3月6日 114年3月16日 (11/365) 15% 1,490.88元 小計 4,375.05元 合計 33萬4,175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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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