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1467號
TCEV,114,中補,1467,2025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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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467號
原 告 孫安臻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盈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
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
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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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