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426號
原 告 林育德
訴訟代理人 林志耕
被 告 黃佺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又
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
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據此,
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(下同)475,128元(詳
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44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
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500元之裁
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佩萱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46萬5,000元) 1 利息 46萬5,000元 113年9月15日 114年2月20日 (159/365) 5% 1萬128.08元 小計 1萬128.08元 合計 47萬5,128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