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165號
原 告 陳思嘉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瑋喬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7,2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游欣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