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1145號
TCEV,114,中補,1145,202505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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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145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
上列原告與被告汪道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
萬714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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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