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糾紛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1120號
TCEV,114,中補,1120,202505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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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120號
原 告 蔡怡如

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立山豪鵬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
付新臺幣(下同)219,84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5日以裁定
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,060元後,原告復於114年4月15提出
民事訴之變更聲請狀,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更正為49,748元,惟
原告仍未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之變更後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雷鈞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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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豪鵬旅行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旅行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