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夥清算等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1084號
TCEV,114,中補,1084,202505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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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084號
原 告 經濟部
法定代理人 郭智輝
訴訟代理人 吳振銓
被 告 青盈商行潘玉葉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0,068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,6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吳淑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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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