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4年度,961號
TCEV,114,中簡,961,202505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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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簡字第961號
原 告 AB000-A112451(即甲女)
兼法定代理
人 AB000-A112451B(即乙女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
被 告 AB000-A112451A(即A男)
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請求損害賠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本院113年度附民
字第2503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
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甲女新臺幣5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乙女新臺幣3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AB000-A112451A(真實姓名詳卷,下稱A男
)為臺中市○○○麵線糊之負責人,自民國111年8月13日起至1
12年7月29日止,僱用AB000-A112451B(下稱乙女)之女未滿1
5歲之代號AB000-A112451(00年0月生,真實姓名詳卷,下
稱甲女)在上開麵線糊工作,A男於112年7月間(112年7月2
9日前)某日某時,在前揭店內,乘甲女工作中不及抗拒之
際,以手摸原告之臀部1次。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
求被告賠償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甲女新臺幣201145元
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
計算之利息。被告應給付原告乙女新臺幣200000元,及自起
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
息。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。  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

四、本院之判斷: 
(一)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,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
決之效力,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,而斟酌其
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,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,
即非法所不許,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,斟
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。經查,被告所涉性騷擾防治法之案
件,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(見本院卷第
23頁),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3387號判決認定被告
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,判處有期徒刑4月等情,
此有本件刑事案件判決附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13頁)。被告
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
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
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
之主張為真實。
(二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
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
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前二項規定
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
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。民法第195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則依前揭說明,被告以手摸原告甲女臀部1次,
已侵害原告甲女身體,且其前揭不法行為,自與原告受有損
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。從而,原告甲乙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
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金,自屬有據。
(三)精神慰撫金部分: 
 ①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,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
必要,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,然非不可
斟酌雙方身分、資力與加害程度、被害人所受痛苦、及其他
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。
 ②原告甲女因系爭事件,致其情緒低落、身心痛苦、睡眠障礙
、自殘行為,被告前開行為侵害甲女身體權,並侵害甲女之
母基於母女關係之身分法益,致其精神痛苦,情節重大,原
告主張被告應分別對甲女及其母乙女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
任,自屬有據。
 ③又原告甲女目前就讀高中、無工作、無薪資,名下無不動產
,無所得,原告乙女專科畢業,從事攤位兼職,月薪17000
元至2萬元,111年、112年、113年57082元、3000元、0元,
名下無不動產;而被告名下亦有房屋3筆、土地6筆、投資5
筆,財產總額為00000000元,111年、112年給付總額388266
元、387045元等情,業據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
明確,並有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附卷足憑
。玆審酌前述兩造之教育程度、身分地位、經濟狀況、被告
不法行為態樣、原告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狀,認原告甲請求
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,應以5萬元為適當、乙請求被告賠償
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適當。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,尚屬無據

 ④綜上,原告甲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萬元、乙請求被告賠
償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。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,即非有理,
應予駁回。
(四)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
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
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
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
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
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,民法第233條第1
項、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債權,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,揆諸前揭說明,原
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9月27
日起(見附民卷第71頁)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
,亦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
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
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
七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
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、第5款規定
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原告就此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
准宣告假執行,僅係促使本院職權發動,毋庸為准駁之諭知
。至原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,應予駁回。
八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、
第5款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9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忠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

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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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