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4年度,827號
TCEV,114,中簡,827,20250505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827號
原 告 曾俊翔
被 告 李谷珈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25上午10時58分,在
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
  理 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惟被告於114年4
月2日起遭羈押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此有被告在監在押紀錄
表1份在卷可憑,故該次審理期日送達程序不合法,為兼顧
兩造訴訟權益,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爰裁定如主文所 載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俊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辜莉雰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