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827號
原 告 曾俊翔
被 告 李谷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25上午10時58分,在
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惟被告於114年4
月2日起遭羈押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此有被告在監在押紀錄
表1份在卷可憑,故該次審理期日送達程序不合法,為兼顧
兩造訴訟權益,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爰裁定如主文所 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