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4年度,705號
TCEV,114,中簡,705,202505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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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中簡字第705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
凃福仁
林語彤
被 告 陳偉陞


方世龍
胡晉睿(原名胡仕鵬)
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黃春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
114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伍拾參元,及被告陳
偉陞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,被告方世龍自民國一
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,被告胡晉睿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
一月十九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
由要領,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,並依同項規定,引用當事人
於本件審理中提出之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。
二、本件被告陳偉陞方世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
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 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被告之過失駕車及違規停
車等行為碰撞致受損(下稱系爭事故),經審酌原告得請求
之車輛維修費用金額如下:
 ㈠零件新臺幣(下同)14,920元(折舊前為89,520元,經依平
均法扣除折舊)。
 ㈡鈑金31,275元。
 ㈢烤漆62,626元。
  以上合計金額為108,821元,原告僅請求102,853元。
四、被告胡晉睿雖辯稱:陳偉陞有七成肇責、方世龍胡晉睿各
一成五之肇責云云。惟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
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;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
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,
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
被告對於系爭事故之發生均有過失,共同侵害原告權利,依
前揭法律規定,其等自應就原告所受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
,故原告仍得對於被告全體為請求,胡晉睿前揭所辯,僅被
告間內部分擔責任之問題,無足解其就本件侵權行為應負之
連帶清償責任,併予敘明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
告連帶給付102,853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陳偉陞
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(見本院卷第119頁),方世龍自113
年11月16日起(見本院卷第75頁),胡晉睿自113年11月19
日起(見本院卷第77頁)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職權宣告假
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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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