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389號
原 告 陳健男
上列原告與被告趙紅艷即王寶童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秀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靖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