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4年度,288號
TCEV,114,中簡,288,202505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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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28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鄭祖營
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黃麗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麗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6,1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辜莉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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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