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4年度,1760號
TCEV,114,中簡,1760,2025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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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1760號
原 告 楊于萱楊秀妹

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
件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其雖聲請訴訟救助,惟經本院以
114年度中救字第31號裁定駁回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4932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。
二、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
各1份。
三、俟原告補正結果,本院再就原告停止執行之聲請(114度中簡
聲字第48號)為裁定,併此說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葉家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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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