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4年度,1666號
TCEV,114,中簡,1666,202505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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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1666號
原 告 鑫通租賃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松志


被 告 許芳郡
林安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,
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
轄權。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,由該法院
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
項前段、第20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、經查,本件被告許芳郡林安力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中和
臺北市北投區,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
,復依原告起訴所陳之情節及提出之全部事證,兩造並未特
別約定債務履行地,且本件核無民事訴訟法第4至19條所定
特別審判籍之情形,是依首揭法文規定共同被告住所地之臺
灣新北地方法院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。又許芳郡
林安力分別為該債務之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,就渠等應
負連帶清償責任部分,為免裁判歧異及兩造應訴之便,爰將
本件依職權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鈞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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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鑫通租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租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