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4年度,1566號
TCEV,114,中簡,1566,202505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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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1566號
原 告 李庭瑄
被 告 張明詠
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
時為準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
項前段、第27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,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,依
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
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雅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欣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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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