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糾紛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消簡更字,114年度,1號
TCEV,114,中消簡更,1,2025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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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消簡更字第1號
原 告 游思敏

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
訴訟代理人 李雯婷
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一、按消費訴訟,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,消費者保護
法第47條定有明文,此所謂消費關係發生地包括契約關係發
生地即契約訂立地及契約履行地。本件原告在其臺中市北屯
區之住家透過網路使用被告代理之線上遊戲,契約訂立地位
在臺中市,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  
二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擴張或
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
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1、2
項係請求「請求被告回復《新瑪奇》遊戲道具「開放的專用魔
力賦予卷軸-殞星體」,如回復不能,或賠償新臺幣(下同
)至少6,538元。二、無論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應自起訴狀
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
利息。」(本院113年度中消簡字第11號卷第13頁),迭經變
更,嗣最終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審理時當庭更正聲明為
:被告應給付原告5,778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(本院卷第79頁
),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
准許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原告於113年4月10日凌晨1時1分至3分第一次使用被告「新瑪
奇」新版系統(下稱系爭遊戲),進行魔力賦予「專用魔力
賦予卷軸-殞星體」(下稱系爭道具)至裝備集魔杖,選擇
「裝備保護」,而技能使用失敗,卷軸道具消失。需賦予之
裝備集魔杖已經上了魔力賦予保護藥水,亦確認過文字說明
,但系爭遊戲内文字誤導,令人以為:「裝備保護效果消失
,卷軸道具仍在」,實際卷軸道具卻消失。原告已於事件發
生後同日之1時45分許,回報被告官方客服請求協助回復「
專用魔力賦予卷軸-殞星體」,並經向消保會申訴,為被告
迄今只回覆乃正常設定,並基於公平性不欲回復該遊戲卷軸
道具,亦不願賠償等值金額,原告屢要求被告回應卷軸「破
壞」與「消失」是否為同義詞,均未獲被告正面答覆。
 ㈡又系爭遊戲文字說明設定之效果與舊版完全一樣,而「新瑪
奇」的魔力賦予系統自94年至113年間有數次改版,最新改
版則是導致本件魔力賦予卷軸滅失,即魔力賦予卷軸破壞等
於消失,效果與舊版本所設定之效果完全不一樣。舊版本:
裝備破壞(裝備仍在但無法魔力賦予)與魔力賦予卷軸破壞
(有耐久度設定,初始100%,技能使用失敗時,變為95%,
每失敗一次扣5%)。原告知悉倘魔力賦予卷軸道具Rank6(含
)以上,賦予失敗時受賦予裝備會無法再魔力賦予,因此須
在受賦予的裝備上使用魔力賦予保護藥水,當技能使用失敗
時,裝備保護效果消失,但魔力賦予卷軸仍在,僅是耐久度
減少,此即原告欲達成之效果。
 ㈢本件受賦予裝備集魔杖已事先在魔力賦予介面,選擇卷軸保
護,原告裝備已經有道具保護狀態,為何仍顯示裝備可能會
轉無法賦予的狀態?而選擇「裝備保護」時,魔力賦予卷鄣
將會被「破壞」,承上所述,根據舊版經驗,魔力賦予卷軸
「破壞」應係耐久度減少,仍能使用至耐久度歸零。原告第
一次使用新版本魔力賦予系統,非僅原告1人受害和對文字
說明有所誤解。又被告提供之系爭遊戲,設有因機率設定
使玩家財產損失可能之系統,玩家為積極取得更強的道具裝
備,亦確實不斷投入金錢、時間、勞力等成本。被告基於誠
信原則,應對玩家負起明確、完善的告知義務,俾玩家能採
取相對應之行為,良好的遊戲體驗,在玩家及時回報後,亦
應負起修正之責任,原告因被告系爭遊戲文字說明設定之效
果與舊版完全不同致卷軸道具消失,顯可歸責於被告事由所
致而為不完全給付,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
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5,778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 ㈣對被告抗辯之陳述:
  原告係以113年5月20日交易網站價格之匯率計算,受損金額
為5,778元,以當初拍賣價格換算成新臺幣,沒有公定價格
。原告不確定成交價要如何取得,因為玩家怕被抽成,所以
比較常私底下交易。故原告無實際成交價格之資料。原告係
因被告違約始受有損害,因為原告要將8.5億遊戲幣透過遊
戲内的拍賣系統交易成道具,後來道具消失受有損害,原告
並沒有出金的打算。  
二、被告則以:
 ㈠被告為系爭遊戲之臺灣代理商,原告以遊戲橘子帳號「qw811
029」註冊使用系爭遊戲之遊戲帳號「qa811029」,並創建
「門裡月」等遊戲角色進行遊戲,兩造應共同遵守系爭遊戲
之使用者合約、 遊戲管理規章。使用者合約係被告依消費
者保護法及「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
載事項」所制定,應屬一般消費者依正常情形所得預見構成
定型化契約之内容。又系爭遊戲内建「魔力賦予」系統,玩
家可透過此系統在裝備上使用增益道具「魔力賦予卷軸」,
倘使用「成功」,玩家得提升裝備素質,以達更好之遊玩
驗。又被告為降低玩家使用魔力賦予系統「失敗」之成本,
曾於113年1月18日對魔力賦予系統進行改善,並於系爭遊戲
官方網站進行公告,自公告日起,玩家可選擇「魔力賦予卷
軸」,擇一添加效果至指定之道具(即裝備)上,由於魔力
賦予並非100%成功,因此更新系統提供「裝備保護模式」、
「卷軸保護模式」等兩種方式予玩家自行選擇,以降低魔力
賦予「失敗」時所應承擔之成本。
 ㈡又系爭遊戲介面中,亦已明確揭示魔力賦予系統之說明,其
中「裝備保護」之說明即為「魔力賦予失敗時,保護裝備並
破壞魔力賦予卷軸,不會套用魔力賦予保護藥水效果」,當
玩家點選「裝備保護」時,並會以紅色字體顯示「魔力賦
予失敗時,魔力賦予卷軸將會被破壞」,即失敗時魔力賦予
卷軸將消失(被破壞)。而原告於113年4月10日進行魔力賦
予系爭道具至裝備,選擇「裝備保護」使用後失敗,屬於遊
戲正常設定,被告均已明確說明,並無文字誤導情事,被告
自無須回復系爭道具予原告。又系爭道具並非原告向被告所
購買,係原告於系爭遊戲遊玩過程機率性無償取得(例如擊
怪物、通過任務參加活動等),僅係電磁紀錄,無任何
經濟價值,倘脫離線上遊戲時,並不得向被告兌換金錢,且
所有權歸屬於被告,使用者合約第14條第1項約有明文,難
認原告受有何經濟上之損害。
 ㈢再依遊戲管理規章第13條約定,明定禁止玩家間私下(即未
透過系爭遊戲之系統)進行交易,原告亦不得主張將遊戲幣
之價值轉換為新臺幣。原告於上開時間就系爭道具進行魔力
賦予至其裝備時,選擇「裝備保護」後發生系爭道具消失之
情事,實係因其魔力賦予失敗,乃裝備保護模式效果之一,
即「保護裝備,魔力賦予卷軸消失」所致,被告早已於官方
網站及遊戲中明確說明,故對原告屢次申訴均回覆屬遊戲正
設定。至於原告主張依其經驗系爭道具破壞應係指耐久度
減損而非消失云云,應係指「卷軸保護」模式之效果即「保
護卷軸,降低扣除的卷軸耐久度」,並非「裝備保護」。玩
選擇卷軸保護時,亦會出現「魔力賦予失敗時,目標道具
將轉變為無法進行魔力賦予的狀態」,該文字描述並不因玩
家使用「魔力賦予保護藥水」而異動,玩家使用「魔力賦予
保護藥水」於道具後,該道具即會顯示「魔力賦予失敗時道
具保護」之文字,均屬遊戲正常設定
 ㈣另原告檢附的是刊登售價,並非成交價,倘有實際成交價,
應該可以查看。原告主張道具價值是8.5億遊戲幣,但原告
並未提出價值8.5億遊戲幣的紀錄,且非原告購買道具的紀
錄,不爭執原告有用8.5億遊戲幣換成道具。但依附件一之
定型化契約第8條,系爭遊戲為免費制遊戲,除有標示需額
外以新臺幣付費外,均是透過遊戲中免費取得,只是獲取的
機率上難度上有些許差異。原告不論以何方式換算新臺幣,
都是遊戲管理規則所禁止(附件二第13條),倘讓原告據此
請求,無異於讓玩家可以透過免費制遊戲獲取虛擬寶物後出
金為新臺幣,恐涉賭博罪。被告並無違約,其餘詳如答辯狀
所載,且被告亦未接獲其他玩家申訴如本件原告狀況,本件
非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原告受有損害,原告主張顯無理
由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遊戲有可歸責事由,為不完全給付,致
其系爭道具消失,受有相當於5,778元之損害等情,業據原
告提出113年5月11日消保會第二次申訴檔案、遊戲橘子客服
回覆檔案、新瑪奇最新版魔力賦予、新瑪奇舊版vs新版魔力
賦予系統對照、官方社團discord伯爵牡蠣生產園區-聊天紀
錄、隕星體拍賣價格紀錄等件為證(本院113年度中消簡字第
11號卷第17-53頁),被告除對原告有用8.5億遊戲幣換成道
具,及原告為系爭遊戲玩家不為爭執外,其餘則為被告所否
認,並以前揭情詞置辯。經查:
 1.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
但法律別有規定,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,民事
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。民事訴訟負舉證責任之一方,不
能提出使法院就應證事實形成確切之心證時,即應對其未就
利己事實盡舉證責任一事,承擔不利益之結果(最高法院10
7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民事訴訟如係由原
告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不能舉證,
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
能舉證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(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
23號判決參照)。是依上開規定意旨,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
違約情形,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。
 2.依兩造間之新瑪奇會員專屬使用者合約第8條、14條之約定
,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;免費制;本遊戲之所有電
磁紀錄均屬乙方(即被告)所有,乙方並應維持甲方(即原
告)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。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
配之權利。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、收益行為(
本院卷第32頁),堪認被告所代理之系爭遊戲乃無需付費之
網路連線遊戲,及原告於系爭遊戲取得系爭道具之電磁紀錄
,依約均屬被告所有。另依會員專屬遊戲管理規章第13條之
約定,略以:玩家不得私自交易或贈予個人所屬的遊戲帳號
,或私下以現金交易遊戲虛擬物品,如因玩家私下行為,危
害個人帳號安全或致使遊戲虛擬物品遭他人不當轉移或使用
,本公司將不予以賠償,亦不提供任何協助查詢的服務(本
院卷第36頁),是原告於無償使用之系爭遊戲取得之系爭道
具,與在線上遊戲所獲虛擬道具、裝備及寶物等,其性質乃
網路遊戲玩家於遊戲過程中取得之各種虛擬物品,僅供玩家
於玩樂過程中取得積分之成就樂趣,該等虛擬物品於脫離
線上遊戲時,對代理遊戲之公司並不得兌換成金錢,或以他
法交易獲利甚明。原告雖主張其於系爭遊戲取得之系爭道具
價值達8.5億遊戲幣,以113年5月20日交易網站拍賣價格
匯率計算,無公定價格,受損金額相當於新臺幣5,778元云
云,惟系爭遊戲乃被告提供予原告使用之免費制網路遊戲,
原告於遊戲過程中獲取之虛擬道具、裝備及寶物等,僅係讓
玩家於玩樂過程中取得積分獲取樂趣之遊戲設計,本不得私
自以現金交易遊戲虛擬物品,業如前述,且依約系爭遊戲之
所有電磁紀錄乃歸被告所有,原告僅有使用支配之權利,是
依上開規章約款內容,實難認原告有何損害可言。
 3.又原告主張被告未善盡明確告知義務,原告因被告系爭遊戲
文字說明設定之效果與舊版完全不同致卷軸道具消失,顯可
歸責於被告事由所致而為不完全給付云云,惟被告曾於113
年1月18日對魔力賦予系統進行改善,並於系爭遊戲官方網
站進行公告等情,此有該公告網路截圖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
61-66頁),並無未有明確告知之情事,原告復未能提出被告
就系爭遊戲有何可歸責於被告之具體違約事由,致其系爭道
具受有損害之證明,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,即非有據,要無
可採。
 ㈡綜上,原告依線上遊戲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
告5,778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  
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核與判
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5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5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辜莉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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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