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救字,114年度,25號
TCEV,114,中救,25,2025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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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救字第25號
聲 請 人 AB000-B0000000

訴訟代理人
(法扶律師) 武燕琳律師
相 對 人 WIJAYA CGANDRA(中文姓名黃家晨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法院認定前項
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,
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。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
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
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
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(本院114年度中補字第1381號),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
用,已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
情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台中分會)准予扶
助證明書以為釋明,而依聲請狀所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
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、本院刑事判決等證據資料,亦
非不待調查證據、認定事實程序,即可認在法律上顯然不能
獲得勝訴判決,揆諸前開說明,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
請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俊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辜莉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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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