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797號
TCEV,114,中小,797,2025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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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797號
原 告 許雯靜
被 告 劉泰延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
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家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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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