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618號
TCEV,114,中小,618,2025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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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618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

訴訟代理人 邱昱瑋
被 告 黃義凱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
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,296元,及其中新臺幣39,890元自民國
110年11月25日起,其中新臺幣10,123元自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
,其中新臺幣5,283元自民國111年1月25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欣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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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