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283號
TCEV,114,中小,283,2025052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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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中小字第283號
抗告人 李天信
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本庭
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
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
項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莊金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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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