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168號
原 告 莊昱安
被 告 陳承瀚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(本
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801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
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,000元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辜莉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