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小字第1542號
原 告 趙懷宇
被 告 蘇鵬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尚
有事實待釐清,故為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賴恩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