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1542號
TCEV,114,中小,1542,2025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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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小字第1542號
原 告 趙懷宇

被 告 蘇鵬全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  理 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尚
有事實待釐清,故為再開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恩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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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