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1528號
TCEV,114,中小,1528,2025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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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1528號
原 告 袁正祥
被 告 寶鴻清美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陳淑馨
訴訟代理人 程思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之配偶所有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號2樓D房屋
(下稱系爭房屋)之外牆欄杆玻璃(下稱系爭欄杆玻璃),
於民國113年7月間,因凱米颱風侵襲而破碎毀損,為防止危
害公共安全之疑慮,原告經被告之同意進行維修,並已給付
維修費用新臺幣(下同)8萬元,惟被告不願意承擔維修費
,原告因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民法第179條
不當得利等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所墊付之維修費用8萬
元等語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
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抗辯:依照寶鴻清美大廈住戶管理規約(下稱系爭規約
)第2條㈢所載,原告所主張之住處露臺是約定專用的部分,
其專用之露臺系爭欄杆玻璃破碎,本應由原告自行負責修繕
;況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之規定,專有部分、約定
專用部分之修繕、管理、維護,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
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,並負擔其費用,故系爭欄杆玻璃破
碎應由原告負擔修繕費用等語,並聲明:㈠原告之訴駁回。㈡
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兩造就系爭房屋之露台系爭玻璃,於113年7月間破碎毀損之
事實並不爭執,並有原告所提出之毀損狀況照片及維修報價
單等為證,應堪採信。惟原告主張:系爭房屋露台之系爭欄
杆玻璃破損維修之責任屬被告,被告應給付原告維修費用等
情,則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詞加以置辯。經查:按專有部
分、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、管理、維護,由各該區分所有權
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,並負擔其費用,公寓大廈
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區分所有建物之管理委
員會對於屬於約定專用部分之建築物,本無管理、維護、修
繕之義務,則對專用部分之管理、維護、修繕自非管理委員
會之職務範圍。次按又公寓大廈之買賣,建商與各承購戶分
別約定,該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
人使用者,除別有規定外,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
約,分管契約訂定後,共有人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時,
於受讓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下,受讓人仍應受讓與人與
其他共有人所訂分管契約之拘束(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0
65號民事裁判意旨、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49號解釋參照)
。查本件由系爭規約第2條㈢約定專用部分規定:本公寓大廈
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,…(清美大廈
房屋編號2a、2D、14a、14D之露臺為約定專用)等語觀之(
本院卷第85頁),顯見系爭房屋即2D房屋之露臺已約定由原
告專用;而系爭規約於該公寓大廈成立時即已訂立,此並為
兩造所不爭執(本院卷第83頁),是依照前揭規定及說明,
原告自應受系爭規約之拘束,則被告對於系爭房屋之露台
系爭欄杆玻璃,並無任何管理、維護、修繕之權限及義務。
原告雖主張: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之規定,公
寓大廈居住樑柱、承重牆壁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者,並不
得為約定專用部分。惟原告所主張之系爭房屋露臺邊之系爭
欄杆玻璃,與該條文所定之樑柱、承重牆壁、樓地板及屋頂
之構造等,顯然有異,應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規
定之適用,是原告對此顯然有所誤解。遑論,由原告自承系
爭房屋外之露臺上柏樹盆栽均為其所置放等情觀之(本院卷
第17頁),顯見原告對於系爭房屋外之露臺空間及系爭欄杆
玻璃等,有完全之管領使用權限,倘有損壞之情形,自應由
原告負支付費用維修之責,故原告以被告違反修繕義務為由
,主張被告應給付其所支付之修繕費用,核屬無據,不應准
許。
 ㈡綜上所述,原告主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民法
第179條不當得利等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所墊付之維修
費用8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
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、陳述及所提證據,核與
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另論述,併此敘明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
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楊忠城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

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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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