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1429號
TCEV,114,中小,1429,2025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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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142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訴訟代理人 林沛嫺

被 告 鄭碧玲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,967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19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,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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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