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1338號
TCEV,114,中小,1338,2025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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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1338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
被 告 陳育彬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,888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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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