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1175號
TCEV,114,中小,1175,20250521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1175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
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
陳靖雯
被 告 曾偉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
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,835元,及其中新臺幣26,814元自民國
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.5計算之利息
;及其中新臺幣32,609元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,8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金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