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1165號
TCEV,114,中小,1165,202505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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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1165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訴訟代理人 戴明凱
陳宥霖
被 告 李炳育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
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,699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辜莉雰
附註
1.本件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
折舊時間      金額
第1年折舊值    41,500×0.369=15,314
第1年折舊後價值  41,500-15,314=26,186
第2年折舊值    26,186×0.369=9,663
第2年折舊後價值  26,186-9,663=16,523
第3年折舊值    16,523×0.369×(2/12)=1,016
第3年折舊後價值  16,523-1,016=15,507         
(原告請求金額為14,999元)
2.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
零件折舊後14,999元+工資1,200元+烤漆5,500元=21,699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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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