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4335號
TCEV,113,中簡,4335,202505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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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4335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謝秋菊
林俊龍
被 告 李建興即金城萬億商行

洪子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 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「黃子棋」之記載,應更
正為「洪子棋」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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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