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3475號
TCEV,113,中簡,3475,202505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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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3475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謝豐合

林慧妍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薛錦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,71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2,25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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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